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
安全管理的通告
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
(一)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两侧人行道:阳关中路(东起敦煌宾馆西至古城十字路口)、沙州南路(北起盘旋路南至敦和大酒店)、沙州北路(南起盘旋路北至北门加油站)、鸣山北路(北起丁字路口南至甘肃敦煌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)。
(二)西域路东至文昌南路、西至沙州南路范围,沙州夜市秦州户巷(步行街)、沙州食驿、敦煌食局等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域内。
(三)军事设施、文物保护单位(如莫高窟、西千佛洞、玉门关、悬泉置等)、物资储存仓库、企业生产经营场所、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车辆临时停放点、重点防火区。
(四)车站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、商场、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(五)加油(气)站等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。
(六)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。
(七)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教学、科研等事业单位。
(八)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。
二、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与大型焰火燃放管理
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)标准的C级、D级烟花爆竹,未经许可不得燃放A级、B级及C级架子火、礼花弹等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。
因重大节日、重要活动等原因,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主办单位应当按程序报经敦煌市公安局批准,并制定焰火燃放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,充分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状况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,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、作业人员进行燃放。
三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
(一)禁止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、窗户、楼道、屋顶燃放;农村地区禁止在柴草堆放点及后院周边燃放。
(二)禁止向人群、车辆、航空器、建筑物、公共绿化地、下水管道及其他地下管网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。
(三)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。
(四)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、安全的方式燃放,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。
(五)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(六)燃放烟花爆竹后,应当及时清理余火和残渣,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。
(七)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、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等意外,应立即停止燃放,采取必要应急措施,及时拨打119、120等应急电话求助。
四、法律责任
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,对违规生产、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,举报电话:敦煌市公安局:110,敦煌市应急管理局:12350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敦煌市人民政府
2026年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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